政策法规

zhengce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内容

公司法第112回:新《公司法》强化董监高责任,董监高应如何应对

京商创业2024年05月21日政策法规28

一、新《公司法》强化董监高责任的相关规定

1.董事的出资核查义务及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12回:新《公司法》强化董监高责任,董监高应如何应对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时相关董监高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违法财务资助时相关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董监高的忠实义务

《公司法》用了大量篇幅规定董监高的忠实义务:第180条第1款是关于忠实义务的定义;第181条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表现方式;第182-184条分别规定了关联交易、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竞业禁止;第185条规定了关联董事的表决权回避;第186条规定了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时公司的归入权;等等。

5.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违法分配利润时相关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违法减资时相关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董事的清算责任

《公司法》第232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3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如何规避风险

(一)董监高应正确履职

董监高要避免被追究责任,根本之道无外乎四个字:忠实、勤勉。

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法》第180条第1款)

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

(二)董监高应善于履职

1.完成“规定动作”

《公司法》所规定的董监高的责任基本都属于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有责任),而不是结果责任(有损害就有责任)。只要董监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就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

以《公司法》第51条为例,如果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催缴通知书,那么无论该股东接到催缴书之后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董事都无须承担本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

以《公司法》第232条为例,只要董事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组建了清算组,就可以认定董事已经履行了作为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无须承担该条规定的赔偿责任。至于清算组成立后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清算职责,与《公司法》第232条并没有关系。

2.敢于说不

《公司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因此,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董事应当敢于提出异议并在表决时投反对票,这样该董事就可以免除责任。

3.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

某些公司治理混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缺乏基本的规则意识,在这种公司担任董监高风险极大,应当尽量避免在这种公司任职;倘若已经在这种公司担任董监高,则千万不要恋栈,应当果断辞职,尽快摆脱是非之地。

实务中,某些人基于朋友情谊,在一些公司担任“挂名”的董监高。然而,根据公司法的基本规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普遍作法,“挂名”董监高也是董监高,照样要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豁免责任。

(三)公司应保护好董监高

为避免董监高责任过重所产生的“寒蝉”效应,鼓励有管理才能者勇于任职、积极履职,公司应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保护好本公司的董监高:

1.设置公司组织机构时要考虑必要性

董监高并非公司治理的“装饰品”,设置公司组织机构时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例如,很多中小企业股东人数很少、公司规模很小,完全可以这样设置组织机构: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公司法》第75条);不设监事会,连一名监事也不设(《公司法》第83条);不设总经理,或者直接由董事兼任总经理(《公司法》第74条、75条)。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公司的组织机构非常精干,避免让更多的人暴露在董监高责任之下。

2.为董监高提供相应的履职保障

公司应制定较为完备的董监高的职责清单及履职流程;公司应为董监高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应为董监高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应保障董监高的知情权……

3.通过责任保险等机制让董监高无后顾之忧

这些机制主要包括:(1)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为董监高因执行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2)责任限制。在章程或协议中设置免责条款,限制或免除董监高因执行职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3)损害补偿。在章程或协议中设置补偿条款,当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后,由公司对董监高予以全部或部分补偿。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京商创业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jsbt.com.cn/post/66201.html

分享给朋友:
现在,非常期待与您的又一次邂逅

我们努力让每一次邂逅总能超越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