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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营商】新《公司法》解读专栏(三)

京商创业2024年04月18日政策法规40

(来源:姜堰工商联)

【法护营商】新《公司法》解读专栏(三)

法护营商——公司法专栏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内容特别多,很多修改非常重要,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姜堰法院民二庭立足中小企业视角,就新《公司法》中影响较大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并提出法律合规建议,以期提醒公司、股东、董监高重视法律规则的变化,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风险防控,不断提升企业发展动力。

影响三

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增加横向法人人格否认情形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解读:本条第一款为原《公司法》既有条款,属于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第二款为新增条款,规定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三款为原《公司法》既有条款进行修改,保留了财务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将适用范围从“一人有限公司”修改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即范围除一人有限公司外,还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但实务中存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的情形,故公司法通过设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且矫正力度正在加大。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就是否存在人格否认情形的角力将在今后纠纷解决中大概率出现。法官在此提醒,一是从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公司内部治理层面看,需要秉持诚信,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决策、规范管理、规范经营,尤其需要保证公司财务独立;涉及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是从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层面出发,需要关注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情形,搜集交易对象是否存在法人人格否认情形的证据,通过扩大追究责任主体范围的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债务清偿概率。

来源:泰州姜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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