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zhengce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内容

新《公司法》亮点解读(二):“紧箍咒”股东出资加速

京商创业2024年01月24日政策法规64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新《公司法》针对股东出资新增很多亮点规定,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年内实缴出资”已经是强有力的出资规制了,但在此基础上还有一条“紧箍咒”,就是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股东出资加速的规定。也即,在满足法定情形下,也许股东等不到5年的过渡期,就被要求立即实缴出资了。股东出资加速究竟如何理解和适用,我们来进一步分析。

一、规定变化

新《公司法》亮点解读(二):“紧箍咒”股东出资加速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出台之前,涉及股东出资加速的规定仅针对公司解散和破产两种特殊情形,分别规定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企业破产法》。《九民纪要》规定拓宽了股东出资加速的适用情形,使得认缴制不再是股东规避出资的“保护伞”,而开始兼顾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次新《公司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制度,但较之以往又有了新变化,比较如下:

《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新《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从以上规定变化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将出资加速适用情形明确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行权主体为“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责任后果是“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并未言明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规定解读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何理解?

《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形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到新《公司法》正式出台,删去了“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要求,也就是适用情形更加宽泛。如何理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该规定对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中关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具有参考性。

2、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要求出资加速时,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

司法实务观点存在争议,有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理由为:在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是股东的根本利益,是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达成的一致协议,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随意加速到期。也有法院认为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理由为:法律并未禁止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进而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我们认为,在新《公司法》规定精神下,尽管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该期限利益并不是绝对的,只要满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的,公司就可以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出资期限和章程,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形下,这种修改只要满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3、债权人要求出资加速时,适用出资“入库原则”还是可以“债权人单独清偿”?

新《公司法》并没有延续《九民纪要》中关于对个别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单从法律文本来看,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此,很多人认为立法规范回归股东出资的“入库原则”,出资归于公司财产,而非对提出申请的个别债权人单独清偿。也有人认为,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从实质上来说是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也即代公司主张公司的出资债权,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故,债权人有权要求加速的出资直接用于清偿自己对公司的债权。综上,债权人要求出资加速时,适用出资“入库原则”还是可以“债权人单独清偿”,相关司法裁判导向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关注。

三、各方主体如何应对

1、债权人

债权人应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时刻关注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和实缴公示情况,一旦出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且此时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还未届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

2、公司

当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通过出资加速补足资本提高偿债能力,但应注意:(1)不可滥用其控股地位或股东会多数决规则损害小股东利益;(2)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告知需要出资加速的合理理由;(3)合理规划股东出资加速的金额以及期限,可仅加速部分出资,并给予合理期限;(4)应一视同仁,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出资金额,确保全部股东得到公平对待。

3、出资加速的股东

被要求出资加速的股东若有异议,可举证证明公司并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若小股东认为存在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恶意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其他明显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时,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之诉。

4、前手股东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前手股东对未实缴出资有着补充责任,加速后的出资责任也应属于该范畴,前手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应与后手股东约定清楚出资责任的承担以及相应违约责任,转让后也应时刻关注着出资实缴情况。

5、其他发起股东

关于设立时其他股东的出资连带责任详见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那么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种情形,是否属于“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具有争议,同样留待司法裁判观察。对于发起股东而言,在设立公司时选择合作股东以及确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应慎重,否则一不小心就要对全部的出资承担责任。

6、董事会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具有出资催缴义务,未及时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公司已经决议要求出资加速,此时董事会应注意履行催缴义务,否则董事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谢 婷

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无锡市第二届优秀女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太湖人才计划 ”之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二层次优秀骨干律师(商事类)、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 无锡市骨干律师《 民法典》宣讲团成员、无锡市惠山区优秀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公司法)成员、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名优律师团专家库成员。

长期从事股东争议、股权架构设计、公司治理、不良债权追偿、建设工程纠纷、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离婚财产分割、信托、不正当竞争等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手机: 17269309988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京商创业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jsbt.com.cn/post/56515.html

分享给朋友:
现在,非常期待与您的又一次邂逅

我们努力让每一次邂逅总能超越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