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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难题】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收入能否适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

京商创业2022年12月02日政策法规69

疑难问题及案例解析/税收及会计实务大全

税海涛声按语

看完这个咨询问题以及回复,说实话,还是不太明白所咨询的这种情形,究竟是否可以适用该项政策。

只能猜测,所问情形“不能适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您认为呢?

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收入能否适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

【问题内容】本企业的厂房被当地政府拆迁征用,本企业取得金额较大的 拆迁补偿收入。根据政策性搬迁条件,需要提供《政府搬迁公告或文件》才能认定为政策性搬迁,并享受5年内递延纳税。本企业取得《政府拆迁公告》,能否作为《政府搬迁公告或文件》并按照政策性搬迁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2-11-10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 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展开全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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